【公告】重申眼科驗光檢查費用不屬健保給付範圍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暨衛生福利部(前行政院衛生署)85年3月15日衛署醫字第85013609號函釋,眼科(近視、遠視、散光、老花、弱視、斜視等)之驗光檢查費用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。 本院依法規執行,電腦驗光數據僅為醫師診斷之參考,不做配鏡處方箋使用。 若有驗光處方箋之需求,請自費新台幣200元整至掛號櫃台提出申請,不便之處,敬請見諒!